24小时热线:18503843336

留言反馈 联系我们

站内公告:

联系我们Contactus

电话/微信同号:18503843336

18503843336

关于民间借贷的问题

当前位置:首页 - 关于民间借贷的问题

关于民间借贷的问题
文章作者:admin 更新日期:2020-04-29

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融资信用形式,因其手续简便而日渐活跃,也因其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外,民间借贷纠纷逐年递增,成为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数量较多的民事诉讼类型。

今天,我们选取民间借贷中大家较为关心的利息计算问题,邀请虚拟好友“李雷同学”以身说法,给大家讲讲“民间借贷利息四大问题”,请各位小伙伴认真听讲,以便经营好自己的“钱袋子”哦!

第一个问题: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

话说我的好友李雷同学,为人豪爽急公好义。这日韩梅梅因家庭所需向其李雷借款十万元,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。因昔日同窗之情,李雷也没好意思和韩梅梅明确将利息如何计算写在借条上。

倘若当真一个月后,韩梅梅还款十万元,但丝毫不提利息的事情,李雷同学能否向其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呢?

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》)第二十五条之规定,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,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
同时,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,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。

所以,亲爱的李雷同学,虽然借期内利息没有,但还能得到好人卡一张不是?

但是民间借贷利息:约定不规范≠约定不明确

这里举个典型案件加以例说。自然人某甲因生意需要于2015年12月向自然人某乙借款,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。《借款合同》约定借款金额200万元,借期1年。合同签订后,某乙依约通过银行向某甲转账192万元。从借款第二个月开始,某甲连续7个月向某乙汇款各8万元。诉讼中,某乙提供的《借款合同》在第四条利息支付栏中填写:月利率4%,每月18日前付息,逾期按借款金额2‰支付复息。但某甲提供《借款合同》的利率栏为空白,因而主张本案为无息借款,其所汇给某乙的56万元应为返还本金。

某乙则认为:

1、某甲提供的《借款合同》利率栏空白或因漏填或被某甲消掉;

2、双方约定支付利息也是肯定的,并以双方提供的《借款合同》在第利息支付栏中均填写每月支付利息的时间及其逾期罚息为证;

3、即使利率栏没有填写,月利息为4%也是明确的,并以8万元砍头息和某甲连续7个月向某乙汇款8万元加以证明。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甲应否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,也就是如何理解《民间借贷规定》第二十五第二款规定。

我的观点,本案利息约定属于只能属于“表象不明”即“有争议”,应当适用《合同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利息约定进行合同解释。经过合同解释,本案约定支付利息和月利率4%是明确的,应当按照月利率2%计算尚未支付利息。当然,8万元的砍头息应予抵扣本金,以192万元作为计息的本金基数;已经支付的7个月56万元利息,超过月利率3%的部分转为返还本金。本案虽已终审,但一审裁判的不同判决表明《民间借贷规定》第二十五第二款规定尚需正确理解。